广西贵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嵩明宏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贵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27民初3785号
原告:嵩明宏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7695669631P。
住所:嵩明县杨林镇石场专用道路阳先公路旁。
法定代表人:叶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良,俞加昆(实习律师),系云南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广西贵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7297819997。
住所:广西省贵港市金港达到1009号。
法定代表人:戴育辉,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李文永,男,汉族,1984年11月15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原告嵩明宏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贵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文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受理后,因被告已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故原告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广西贵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文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嵩明宏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西贵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文永的起诉。
案件受理485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嵩明宏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秦 崧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管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