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0802执4054号
桂平市新马建材购销部、广西贵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桂平市新马建材购销部与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桂平市新马建材购销部依照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08民终1481号民事判决、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0802民初1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货款122288.3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式详见判决),受理费1823元。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4652.84元,本院依法扣除执行费1762元后,剩余132890.84元(含受理费1823元,利息8415.73元,迟延履行利息363.81元)兑付给申请执行人桂平市新马建材购销部。至此,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完毕,本院已依法解除对其名下财产的强制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08民终1481号民事判决、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0802民初1486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