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82民初7099号
原告:***,男,1963年3月1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告:诸城市三得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南外环与东外环交叉口北200米路东。
原告****被告诸城市三得利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2元,减半收取3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沈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