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三得利建筑有限公司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民终33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和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诸城市韵名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百尺河镇盆渠社区东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诸城市三得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街道办事处东外环路南首路东5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诸城市韵名食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诸城市三得利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16)鲁0782民初5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超过三个月未审结,在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仍继续以简易程序审理,违反法定程序。二、***在一审中系以查清案件事实为由申请追加***为本案被告参与诉讼,并未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要求承担责任的主体为***和诸城市三得利建筑有限公司,一审判决由***赔偿***医疗费损失,超出了***的诉讼请求,属程序严重违法,故,本案应当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过程中,应当依据***提交的证人证言、录音记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并结合***受伤地点、送医治疗过程、工程状况等情形,正确认定责任承担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16)鲁0782民初517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莉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