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宁0104执保218号
***、***: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宁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区水务局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宁0104财保5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续冻结被申请人中宁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宁支行,账号为×××账户内存款及被申请人中宁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川市兴庆区水务局的债权。本院查明,该案的首次保全立案日期为2020年4月7日,案号为(2020)宁0104执保150号,执行依据为(2020)宁0104财保55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20年4月8日向银川市兴庆区农业农村水务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协助冻结被申请人中宁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该局的债权594289元,冻结期限为三年,银川市兴庆区农业农村水务局于同日签收。因上述债权冻结期限为2020年4月8日至2023年4月7日,故暂无法续冻结。另本院首次冻结被申请人中宁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宁支行,账号为×××账户存款时,中国建设银行中宁支行反馈无此账号,故无法续冻结。故本案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通知如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宁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区水务局财产保全一案,本案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