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04民初2715号
原告:***,男,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加辉,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6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加辉,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5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菁,女,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系中宁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务,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南薰西街**。
被告:中宁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城西街>
法定代表人:杨彬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菁,女,该公司法务。
被告:银川市兴庆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住所地宁夏,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丽景街宁景巷老年活动中心>
负责人:刘永忠,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瑶,宁夏天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宁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中,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审判员 范秀利
二○二○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文雯
书记员 马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