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宁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中宁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区水务局诉前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宁0104执保150号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宁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区水务局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宁0104财保5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全,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宁0104财保5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中宁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区水务局名下价值594289元财产。经本院强制执行,现已保全完毕(详见回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宁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区水务局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宁0104财保55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保全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