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安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通榆县加红科技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农安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法民一初字第701号
原告通榆县加红科技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农安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榆县加红科技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农安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农安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通榆县加红科技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通榆县加红科技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农安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告诉。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