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集团渤海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肃宁县博科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渤海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石油机械厂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82民初1036号
原告:肃宁县博科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肃宁县梁村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65782281914。
法定代表人:杜盛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孝民,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石油集团渤海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石油机械厂,住所地:任丘市渤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68136831XD。
负责人:刘泳,该公司经理。
肃宁县博科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渤海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石油机械厂债权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肃宁县博科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4元,由原告肃宁县博科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彦康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赵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