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集团渤海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集团渤海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市科德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执244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集团渤海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83号中国石油天津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周荣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瑜,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天津市科德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油田津岐公路与南春路交口。
法定代表人:兰顺平,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集团渤海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科德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标的人民币586559.21元,实际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天津市科德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无证券理财,公司已停业且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现该厂房部分场地被案外人所占使用且拒不配合腾房,申请执行人已另案起诉。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了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秀丰
审判员  许晓辉
审判员  于康康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杭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