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122民初625号
原告:中国石油集团渤海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兰州石油化工装备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兰炼街10号。
负责人:张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晖,甘肃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美汇特石化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市鄯善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孟凡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石油集团渤海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兰州石油化工装备分公司诉被告新疆美汇特石化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石油集团渤海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兰州石油化工装备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石油集团渤海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兰州石油化工装备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摆 雅 蓉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张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