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91民初3194号
原告:中国石油集团渤海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兰州石油化工装备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兰炼街10号。
法定代表人:张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晖,甘肃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国器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清水河街766号。
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中国石油集团渤海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兰州石油化工装备分公司与被告兰州国器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石油集团渤海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兰州石油化工装备分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油集团渤海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兰州石油化工装备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石油集团渤海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兰州石油化工装备分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602元,由中国石油集团渤海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兰州石油化工装备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亮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赵一敬
书 记 员 王长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