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东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正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5民初6161号

原告:浙江东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太古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钱国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谌运、许宇超,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金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何吉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东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故原告浙江东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东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东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49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3049元,由原告浙江东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婵娟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代书记员 张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