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5民初6161号
原告:浙江东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太古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钱国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谌运、许宇超,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金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何吉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东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故原告浙江东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东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东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49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3049元,由原告浙江东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婵娟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代书记员 张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