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东方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东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淮浙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凤台发电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15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凤民一初字第02419号
原告:淮南市东方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源,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东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淮浙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凤台发电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原告淮南市东方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江东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淮浙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凤台发电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淮南市东方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东方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南市东方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12元,减半收取4956元,由原告淮南市东方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许波
代理审判员孙提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葛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