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淮浙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凤台发电分公司、浙江东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凤民一初字第02849号
原告:***,男,1969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代理人:***,凤台县顾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淮浙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凤台发电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宦文祥,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东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东方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余明让,男,1971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余明新,男,1965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男,1970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上述四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张源,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受理原告***与被告淮浙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凤台发电分公司、浙江东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市东方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余明让、余明新、余振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30元,减半收取3515元,本院予以免收1757元,由原告***负担1758元。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