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能镁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2民初581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能镁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银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能镁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在收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余 淑 男
书记员 申屠其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