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能镁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杭州能镁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宏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2)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3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A。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能镁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宏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浙江开元光电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A。
上诉人**、杭州能镁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因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2)嘉民二(商)初字第2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两上诉人称本案被告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杭州市滨江区,本案中《代理协议》不能适用本案,而抵押担保合同未生效,故不能适用约定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论是双方签订的《代理协议》还是三方签订的抵押担保协议,均约定了由被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该约定合法有效,现被上诉人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薇
审判员马昌骏
代理审判员金辉
书记员陆玮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