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汉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汉唐装饰艺术有限公司与合肥新华智原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9民初11162号 原告:重庆汉唐装饰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华路23号1-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33701J。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兼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新华万通汽车职业技能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镇嘉德大道1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5UG1T83C。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新华智原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安庆路东天徽大厦C座27层E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3MA2N2BCK2X(1-1)。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汉唐装饰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新华万通汽车职业技能培训有限公司、合肥新华智原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后。原告重庆汉唐装饰艺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汉唐装饰艺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汉唐装饰艺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重庆汉唐装饰艺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阙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