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新华智原教育投资有限公司、重庆汉唐装饰艺术有限公司等与合肥新华智原教育投资有限公司、重庆汉唐装饰艺术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民辖终1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新华智原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东天徽大厦C座27层E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3MA2N2BCK2X(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汉唐装饰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华路23号1-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33701J。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新华万通汽车职业技能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嘉德大道1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5UG1T83C。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合肥新华智原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9民初111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合肥新华智原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上诉人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案应移送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建设工程位于重庆市北碚区,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静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