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鑫宁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南京市秦淮区高全电子经营部与被告南京鑫宁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06民初11474号
原告:南京市秦淮区高全电子经营部,注册号320104600321755,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雨花路42号。
经营者:马金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化君。南京市鼓楼区经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鑫宁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698377415U,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世纪花园162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祝遵国,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京市秦淮区高全电子经营部与被告南京鑫宁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因双方庭外和解,故南京市秦淮区高全电子经营部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并不因此而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48元,减半收取474元,南京市秦淮区高全电子经营部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苗 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世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