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鑫宁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南京市秦淮区高全电子经营部与被告南京鑫宁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06民初13222号
原告:南京市秦淮区高全电子经营部,住所地在南京市。
经营者:马金利,男,汉族,1959年3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化君,南京市鼓楼区经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鑫宁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698377415U,住所地在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祝遵国。
原告南京市秦淮区高全电子经营部诉被告南京鑫宁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京市秦淮区高全电子经营部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市秦淮区高全电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49元,由原告南京市秦淮区高全电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鹿海彬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