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鑫宁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鑫宁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02民初55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许光涛,男,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丰乐路109号4幢408室,身份证号码341182198807022813。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安徽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建邺区。
被申请人:南京鑫宁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世纪花园162号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698377415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许光涛与被申请人***、南京鑫宁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作出(2020)皖1102民初55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南京鑫宁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30000元。许光涛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许光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鑫宁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3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夏恒飞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邓悦
代理书记员  钱德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