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和民二初字第00900-2号
原告:偰德年,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委托代理人:裴学文,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春秋路与桃溪路交叉口,(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天地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2015)和民二初字第00900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现因原告偰德年与被告安徽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偰德年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安徽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安徽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号20000×××18账户中400000元资金的冻结。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