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和民二初字第00900-2号

原告:***,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委托代理人:裴学文,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市舒城县城关镇春秋路与桃溪路交叉口,(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天地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2015)和民二初字第00900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现因原告***与被告安徽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安徽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安徽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号20000×××18账户中400000元资金的冻结。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