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市方圆沥青搅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皖15民申29号
再审申请人安徽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竣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六安市方圆沥青搅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公司)、刘光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8)皖1502民初4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竣达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方圆公司与刘光明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申请人不具有约束力;本案将买卖合同与工程施工合同一并处理,程序违法。二、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刘光明出具的确认书是和方圆公司恶意串通、捏造事实的结果,确认书对申请人不具有约束力,不能证明涉案项目的工程款。三、原审法院未经传票传唤申请人,程序违法。请求法院撤销原判,依法再审。 方圆公司提交意见称,一、方圆公司具备相应资质,本案不属于非法转包。二、申请人设置了项目部并刊刻了项目部印章,项目部印章和刘光明的签名出现在相关部门的文字材料之中,刘光明作为项目部负责人使用项目部印章签订合同,具有有代表申请人的效力。三、本案合并审理不违反法律规定。四、本案涉及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申请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刘光明私刻印章。请求法院驳回竣达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竣达公司与刘光明的关系是公司的内部管理关系,其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对外不具有约束力,刘光明以竣达公司的名义与方圆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并加盖了竣达公司项目部印章,相对方有理由相信刘光明代表竣达公司,合同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竣达公司承担。方圆公司包工包料并实际参与案涉工程施工,且双方当事人并未提供买卖合同,因此,原审法院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本案,并无不当。关于送达问题,原审法院以邮寄方式送达了相关的诉讼文书,申请人陈述收到的仅仅是一份应诉通知书,没有民事诉状及开庭传票等,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申请人称原审法院未经传票传唤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竣达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竣达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吴 萍 审 判 员  卫平海 审 判 员  文士祥
法官助理  丁瑞祥 书 记 员  刘庆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