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皖15民申29号
再审申请人安徽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竣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六安市方圆沥青搅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公司)、刘光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8)皖1502民初4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竣达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方圆公司与刘光明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申请人不具有约束力;本案将买卖合同与工程施工合同一并处理,程序违法。二、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刘光明出具的确认书是和方圆公司恶意串通、捏造事实的结果,确认书对申请人不具有约束力,不能证明涉案项目的工程款。三、原审法院未经传票传唤申请人,程序违法。请求法院撤销原判,依法再审。
方圆公司提交意见称,一、方圆公司具备相应资质,本案不属于非法转包。二、申请人设置了项目部并刊刻了项目部印章,项目部印章和刘光明的签名出现在相关部门的文字材料之中,刘光明作为项目部负责人使用项目部印章签订合同,具有有代表申请人的效力。三、本案合并审理不违反法律规定。四、本案涉及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申请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刘光明私刻印章。请求法院驳回竣达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竣达公司与刘光明的关系是公司的内部管理关系,其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对外不具有约束力,刘光明以竣达公司的名义与方圆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并加盖了竣达公司项目部印章,相对方有理由相信刘光明代表竣达公司,合同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竣达公司承担。方圆公司包工包料并实际参与案涉工程施工,且双方当事人并未提供买卖合同,因此,原审法院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本案,并无不当。关于送达问题,原审法院以邮寄方式送达了相关的诉讼文书,申请人陈述收到的仅仅是一份应诉通知书,没有民事诉状及开庭传票等,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申请人称原审法院未经传票传唤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竣达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竣达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吴 萍
审 判 员 卫平海
审 判 员 文士祥
法官助理 丁瑞祥
书 记 员 刘庆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