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皖15民终2392号
上诉人安徽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六安市方圆沥青搅拌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刘光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金安区人民法院(2018)皖1502民初4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安徽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420元,减半收取9710元,由安徽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海龙
审判员 魏晶晶
审判员 马 龙
书记员 刘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