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皖1502民初1699号
原告六安市方圆沥青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六安市方圆沥青搅拌有限公司在《立案受理送达地址确认书》中所确认的被告安徽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地址,本院分两次通过法院邮政专递进行邮寄,均被邮政公司以迁移新址不明退回。本院联系原告要求其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或者能提供需要公告送达的依据,但原告无法提供,导致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确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六安市方圆沥青搅拌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秋月
书记员 张一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