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名胜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名胜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初3558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9月10日出生,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登峰,淮安市清江浦区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名胜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府前街道北京北路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115863863。
法定代表人:周德洪,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名胜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树维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日
法官助理 朱惠娟
书 记 员 邵诗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