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名胜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名胜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812民初2133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8月27日出生,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勇,江苏法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名胜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北京北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朱映雪。
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江苏名胜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名胜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免于收取。
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刘海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