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12民初3167号
原告:**和,男,住丹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淑云,丹阳市延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镇江市丹徒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谷阳大道280号。
被告:江苏润达交通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延路12号。
被告:***,男,住丹阳市。
原告**和与被告镇江市丹徒区交通运输局、江苏润达交通养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镇江市丹徒区交通运输局、江苏润达交通养护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25元,由原告**和负担。
审 判 员 陈 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晟瑶
书 记 员 韩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