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达交通养护有限公司

某某和与镇江市丹徒区交通运输局、江苏润达交通养护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12民初3167号
原告:**和,男,住丹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淑云,丹阳市延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镇江市丹徒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谷阳大道280号。
被告:江苏润达交通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延路12号。
被告:***,男,住丹阳市。
原告**和与被告镇江市丹徒区交通运输局、江苏润达交通养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镇江市丹徒区交通运输局、江苏润达交通养护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25元,由原告**和负担。
审 判 员  陈 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晟瑶
书 记 员  韩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