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81民初8287号
原告:江苏领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导墅镇金鹤路。
法定代表人:傅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润达交通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延路(麦溪段)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领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润达交通养护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规避法律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领创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曾学兵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