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达交通养护有限公司

原告徐州恒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金色装潢有限公司、江苏润达交通养护有限公司、中交二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17民初6431号之一
原告:徐州恒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8219428-6,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檀山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雪刚,江苏清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清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金色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丹阳市延陵镇芳草经济园。
被告:江苏润达交通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
被告:中交二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南徐大道238号。
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西湖区金银湖路1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恒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金色装潢有限公司、江苏润达交通养护有限公司、中交二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恒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恒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恒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8242元,减半收取2412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121元,由原告徐州恒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刚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