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金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沈阳金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诉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民终2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金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青松西路88-1、88-2、88-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戎道志,沈阳市苏家屯区湖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灯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金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18)辽0111民初5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金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沈阳金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沈阳金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沈阳金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石瑷丹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