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民终50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天津朴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港二号路前卫里17-1-402。
法定代表人:汪子莘,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卫东,天津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高速公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苑产业园区梓苑路5号。
法定代表人:徐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天琳,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朴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天津市高速公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0民初8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0民初8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朴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569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天津市高速公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63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振英
审 判 员 毕云生
审 判 员 张 帆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冯怡莹
书 记 员 贾晓琳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