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9361号
原告:天津市高速公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苑产业园区梓苑路5号,实际经营地:天津市东丽区卫国道204号。
法定代表人:徐晋,总经理。
被告:黄建,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杜蒙县。
被告:杨淑英,女,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
营村6组169号。
被告:陈东杰,男,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
庄村36号。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汉沽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街学仕府花园14号增15号、增16号。
负责人:杜伯书,经理。
原告天津市高速公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建、杨淑英、陈东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汉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刘俊燕
审判员 刘晓霞
审判员 赵志武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房 爽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