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速公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市高速公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7民初5361号之三
原告:天津市高速公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东丽区卫国道204号高教印刷厂院内4楼。
法定代表人:徐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品,天津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庆苗,天津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遵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立业,女,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遵化市,系河北省遵化市新店子镇君子村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遵化市锦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文化南路东侧33号。
法定代表人:徐贺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艳明,该公司员工。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唐山市玉田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旭升路西侧华景时代二期27层第1-2层。
法定代表人:赵文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森,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市高速公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遵化市锦城物流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唐山市玉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2022年4月22日,原告天津市高速公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市高速公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238元,减半收取计1619元,由原告天津市高速公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丙生
人民陪审员  王宇丹
人民陪审员  王有增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洪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