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4民初19828号
申请人:天津市高速公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梓苑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京津同城(天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高村乡政府大街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云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云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天津市高速公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京津同城(天津)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2,856,280.80元银行存款。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京津同城(天津)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56,280.8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