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81民初2909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
被告:黄前进,男,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
被告:湖北臻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江汉区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2栋19层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MA4KP69F5K。
法定代表人:胡志强。
被告:武汉市市政路桥有限公司,住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426号华新总部基地(全部自用)/栋/单元-2、1-22层(2)研发号A5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4587978381D。
法定代表人:王洪伟。
原告***与被告黄前进、湖北臻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武汉市市政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家锐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曾露萍
书 记 员 杨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