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3民初1189号
原告:***,女,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市政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58号关南福星医药园三期1栋26层05、06室(自贸区武汉片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车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华路47号办公楼(红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武汉市市政路桥有限公司、武汉车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邹 桦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