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市政路桥有限公司

某某、武汉市市政路桥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3民初1189号 原告:***,女,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市政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58号关南福星医药园三期1栋26层05、06室(自贸区武汉片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车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华路47号办公楼(红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武汉市市政路桥有限公司、武汉车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邹 桦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