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92民初6332号
原告:***,女,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9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被告:武汉市市政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58号关南福星医药园三期1栋26层05、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北湖西路2号双玺中心B栋21-23层8-14号房。
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武汉市市政路桥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 琳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