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市政路桥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市市政路桥有限公司、湖北安新恒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1823民初759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蒙古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告:武汉市市政路桥有限公司,住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58号关南福星医药园三期1栋26层05、06室(自贸区武汉片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长青办事处东西湖大道6202号5栋501室,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1411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安新恒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洪山区洪山村御景名门1幢16层18B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武汉市市政路桥有限公司、湖北安新恒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贾 凤 书 记 员 宿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