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4民初11583号
原告:武汉市市政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426号华新总部基地(全部自用)/栋/**-2、1-22层(2)研发号A503。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林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36街坊(青山区工业路3号一冶科技大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向前,女,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武汉市市政路桥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武汉市市政路桥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市政路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1元,减半收取计5875元,由原告武汉市市政路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商月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