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等与武汉市市政路桥有限公司,某某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235民初1555号
原告:**,女,汉族,1996年5月9日出生,住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
原告:***,女,汉族,1973年3月21日出生,住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
原告:**,男,汉族,1993年9月26日出生,住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洛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1年7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武汉市市政路桥有限公司,营业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58号关南福星医药园三期1栋26层05、06室(自贸区武汉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4587978381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91年3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
被告:武汉市市政路桥有限公司开州至云阳高速(江口-云阳-龙缸段)ppp项目第一合同段施工项目经理部,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南桥镇金银村六组。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武汉市市政路桥有限公司、***、武汉市市政路桥有限公司开州至云阳高速(江口-云阳-龙缸段)ppp项目第一合同段施工项目经理部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94元,减半收取19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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