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路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路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25民初386号
原告:云南路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五华区茭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45250434F。
法定代表人:张云昆,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怀志,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维立,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莲塘中大道**生西路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1586273992。
法定代表人:聂顺金,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云南路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云南路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路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路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86元,减半收取2543元,由原告云南路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翠花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龚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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