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102民初150号
原告:临沧弘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02MA6PAX3N2D,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南屏西路38号9栋3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云南路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45250434F,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茭菱路172号5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临沧弘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路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临沧弘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47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临沧弘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