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横店禹山生态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桐庐石料总公司与横店集团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杭西民三初字第188-1号
原告杭州市桐庐石料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高。
被告横店集团生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桐庐石料总公司与被告杭州宝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桐庐石料总公司于200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横店集团生态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桐庐石料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桐庐石料总公司撤回对被告横店集团生态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23元;该1623元案件受理费和1020元财产保全费由原告杭州市桐庐石料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