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津0113执2284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辰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华盛道**。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玛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辰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津0113民初16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缺席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天津辰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其中借款本金50万元自2016年3月2日起按月息2%计算,另借款本金20万元自2016年4月12日起按月息2%计算,均计算至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18元,减半收取计775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759元,由**负担。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7月18日已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材料;7月1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车辆、房屋、股权登记信息。2019年10月12日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调查,告知被执行人经常在武清区卫生局公寓1号楼201号居住,对其财产情况不了解。2019年7月19日已经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10月1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0月14日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故未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10月17日将查询财产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查询财产的情况没有异议,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程庆九
审判员闻娣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