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辰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辰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海津置地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津0113执9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辰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华盛道5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玛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海津置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实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2号丽港大厦3-71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辰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海津置地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津0113民初8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缺席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天津海津置地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天津辰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及2015年3月9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息共计4,296,000元以及2019年1月2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4,29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天津辰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5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7,554元,由原告天津辰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640元,被告天津海津置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6,914元,公告费(凭票据),由被告天津海津置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同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材料,次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股权登记信息、有房屋一套已经进行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有四辆小汽车,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查封。2020年5月25日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措施。6月29日、8月21日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0年8月24日,本院将查询财产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查询财产的情况没有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程庆九
审判员***
审判员闻娣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朱旭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