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辰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辰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津神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津0113执异7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辰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神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邓海生、邓晓伟、邓晓津、邓晓华、天津开发区合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华津伟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天津市边防总队就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津0113执308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坐落于塘沽区北塘镇南营炮台南侧土地及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9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9年7月30日举行了听证,案外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玲、黄杰,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伟参加了听证,被执行人天津神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邓海生、邓晓伟、邓晓津、邓晓华、天津开发区合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华津伟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外人提出的异议理由是否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本案中,结合听证中各方的陈述及在案证据,坐落于塘沽区××塘镇南营炮台南侧土地及房产并非登记在案外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天津市边防总队名下,案外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阻却强制执行,其异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天津辰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神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邓海生、邓晓伟、邓晓津、邓晓华、天津豫津树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合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华津伟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并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2016)津0113民初6938号民事调解书。后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7年11月3日作出(2017)津0113民监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再审。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立案,并于2018年8月14日作出(2017)津0113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3民初6938号民事调解书;二、天津神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邓海生、邓晓伟、邓晓津、邓晓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天津辰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借款本金4,957,920元,利息2,165,775.89元(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以及自2016年1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三、天津开发区合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华津伟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书规定的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天津辰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976元、鉴定费20,000元(该款由天津豫津树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付),合计67,976元,由天津神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邓海生、邓晓伟、邓晓津、邓晓华、天津开发区合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华津伟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因天津神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邓海生、邓晓伟、邓晓津、邓晓华、天津开发区合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华津伟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天津辰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并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津0113执308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合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登记在河北省水利厅工程局疏浚工程处名下、塘地字第0001960号、总面积85505平方米、建筑物建筑面积850平方米)坐落于塘沽区××塘镇南营炮台南侧土地及房产。
驳回案外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天津市边防总队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安芳芳 人民陪审员  吴玉艳 人民陪审员  刘爱霞
法官 助理  郑体洋 书 记 员  刘家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