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辰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浩翔建筑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1民初3520号
原告:河北浩翔建筑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北环路运河家园东区盘扣租赁产业园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1MA0FA6J02E
法定代表人:于立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浩,河北孟祥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华盛道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5626661972
法定代表人:杨红卫,执行董事。
被告:孙敬平,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告:王瑞喜,男,197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河北浩翔建筑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孙敬平、王瑞喜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河北浩翔建筑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浩翔建筑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58元、保全费43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红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常良伟
书 记 员 李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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